第03版: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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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 星期

从名校生踢猫致死案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香港理工大学男生踢猫致死被判监禁,值得所有在校学生引以为戒:虐猫是需要干预的心理异常,情节恶劣的应当入罪。

□胡欣红

据媒体报道,近日一名在香港理工大学就读的22岁内地男生,因室友饲养的布偶猫在屋内随地排泄,竟用脚猛踢猫腹部2~3下,导致猫咪撞上烘干机后死亡。该学生此前否认一项虐待动物罪名,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判处5个月监禁。

爱护小动物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但总有个别心理异常者以虐待动物为乐。虐猫虐狗之类的事情令人愤怒,受过高等教育者施暴更令人发指。在以往的虐猫事件中,涉事大学生往往只是被批评警告而已,即便顶格处罚也不过开除。因此在谴责之余,也有观点质疑此次量刑过当。

从案件过程来看,涉事男生的行为绝非“一时冲动”,而是对生命的漠视与暴力的肆意宣泄;不仅施暴手段具有明显的攻击性,而且事后也缺乏悔意。面对猫主人质问时,他不仅未认识到错误,反而以“猫到处乱拉”“我喂过它吃东西”等为由辩解,甚至反问“为什么不能打”,将喂养行为扭曲为施暴的“合理性依据”,充分暴露了其对动物生命权的漠视。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自身情绪发泄在无防御能力的弱小生命上。猫咪排泄问题本可通过沟通、引导等合理方式妥善处理,涉事男生却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这背后反映的不只是情绪管理问题,而是认为弱小者可被随意支配或伤害的扭曲认知。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认知若不及时纠正,可能从对动物的暴力升级为对人类弱势群体的伤害。

心理学研究早已指出,虐待动物绝非个人癖好,而是值得警惕的心理病症,是潜在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涉事男生通过踢打猫咪获取情绪释放,本质是通过支配弱者的痛苦来获得控制快感,这种行为模式与暴力犯罪者的早期特征高度契合。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类似案例也印证了这一关联: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范某不仅虐猫,还拍摄视频贩卖;其群聊记录显示“最想虐的是婴儿”“虐人更爽”等极端言论。此类行为早已超出情绪发泄范畴,成为人格障碍的直接体现。若缺乏法律或教育层面的强力干预,长期来看极易演变为更严重的反社会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5个月监禁的判决,并非法官“主观量刑”,而是有明确法规依据的必要惩戒。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明确规定,“残酷地打、踢或恶待动物,或导致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港币及监禁3年。涉事男生的行为完全符合“残酷对待动物”的构成要素。该判决既遵循了法规,也符合社会对动物福利的期待,具有威慑意义。同时,这能让潜在的施虐者意识到,此类行为并非“无成本”,从而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香港的这一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通过依法严惩方能形成有效震慑,遏制虐待行为的滋生。‌

现代社会,动物福利早已不是“额外要求”,而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美国、德国等国家在动物保护立法中均制定了严苛的处罚条款。更关键的是,对虐待动物行为的严肃处理,最终是为了保护人类社会的安全。研究表明,虐待动物者出现暴力犯罪的概率远高于普通人群——他们对弱小者的漠视、对暴力的依赖,会逐渐从动物延伸到人类。此次判决看似是“为猫追责”,实则是对社会潜在暴力风险的提前防控,是防患于未然的明智之举。

文明社会不允许以强凌弱。对动物生命的敬畏,本质上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守护。只有社会对虐待动物行为零容忍,才能增强人们对所有生命的敬畏之情,从而减少对人类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香港理工大学男生踢猫致死被判监禁,值得所有在校学生引以为戒:虐猫是需要干预的心理异常,情节恶劣的应当入罪。只有法律威慑、教育引导双管齐下,才能守护生命尊严,筑牢社会文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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