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的颁布,是中国教育法律制度的一件大事,意味着中国教育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
□李晓鹏
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学位法,它所替换和迭代的,是1980年颁布、已经实行了4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从“条例”到“法”,不仅增加许多反映新时代学位制度特点的条款,还从立法体系上更上一层。这是中国教育法律制度的一件大事,意味着中国教育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
学位制度是现代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上。学位不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就包含了类似的元素。到了近现代历经多次波折,直到上世纪80年代学位条例的出现,才最终将今天我们所熟知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稳定下来。
具备稳定的学位制度,意义重大。首先,学位制度是与现代高等教育体制相配套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12世纪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首设学位以来,各个国家都十分郑重地通过立法来规范学位授予活动。高等教育机构的学位授予,一般都需要获得国家意义上的授权。其次,学位是一种学术水平的认证体系,具有通用性。三级学位制度意味着从入门到精深的不同学术阶段,不同等级的学位代表了不同的学术知识和能力。学位不仅可以跨学科,还可以与国际对接。最后,学位制度并非以出身论英雄,而是以学术水平作为考量的唯一依据,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一个人不管出身如何,只要肯学习肯钻研,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就可以获得一定的学位。
从教学质量角度考量,学位制度本身并不仅仅意味着学位本身,而是其代表的一整套教学管理制度。一所大学或是研究机构的学位授予权,并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规范,经过认证才能获得。正如学位法所规定的那样,上至国家层面,下至学校乃至最基层的教学单位,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学位评定制度、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健全处理争议和纠纷的机制。同时,学位制度规定了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也就是说学位点的建设必须满足对应的师资力量、学术水平、培养方案、教学质量检测等一系列的强制性要求。这说明,规范稳定的学位制度,是对高等教育不同层级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一段时间以来,对于那些轻而易举获得学位的事件,社会均保持了高度关注。究其原因,有的属于办学机构未能严格执行学位制度,放松了学位授予的要求;有的是相关当事人明知故犯,以学位作为交换条件,获取某些好处;有的甚至是帮助当事人进行学术造假,骗取学位资格。这些行为,严重挑战了学位的权威性,破坏了学位授予的公平性。为确保高等教育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学位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七条,分别针对学位授予点的质量评估和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学术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给予撤销学位授予权和学位的严肃处分。因此,学位制度不仅是一种制度,而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方法论”。学位法的颁布,将从法律制度层面为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