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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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 星期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宜广泛宣传


□张淳艺

《澎湃新闻》日前报道,河南兰考县谷营镇某村11岁女孩刘某在兰东干渠边玩耍时不慎落水,附近玩耍的12岁曹某、17岁崔某在施救过程中溺亡。兰考县表示,救人溺亡的两名男孩已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县里将举行表彰会。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赖宁式少年英雄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榜样。事实上,中小学生心智等方面还不成熟,遇到险境容易作出冲动的判断,乃至采取有风险的行动。近年来,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逐渐成为社会共识。2015年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就删除了见义勇为这一条款。

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与表彰,存在很大争议。支持者认为,评定见义勇为应该依据事实本身,而非当事人的身份。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可以不提倡,但不能不肯定,罔顾事实势必让人寒心。反对者则表示,未成年人面对突发事件时,更重要的是保护自己。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可能形成政策暗示与鼓励效应,让他们陷入险境。

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没有统一的法律约定,都是各地执行各自的制度,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规定也不尽相同。在《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就专门说明:“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而对于更多地方来说,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规定中没有明确限定。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有的地方予以认定,有的地方不予认定,这显然是个问题。标准和尺度的不一致,不仅有损于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的公信力,容易引发公众的误解,也不利于保护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未成年人权益,更不利于呵护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正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所言,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迹可以不广泛宣传,但事实和性质不容置疑。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给予有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名分和奖励并不矛盾,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在按照规定进行适当奖励和救助的同时,不宜进行公开表彰和宣传。有关部门除了做好认定工作,还要加强引导,教会未成年人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和向大人求助,在确保个人安全的前提下见义智为,科学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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