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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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 星期

职称评审权下放利于激发职校办学活力


□张学炬 李祥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此前发布《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机制进行创新。其中包括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指导意见》提出,初级、中级职称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

职称评审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杠杆,利于激发广大职校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不同的中职学校在发展水平、发展实力上千差万别,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也各不相同。过去那种一刀切的评价模式缺乏针对性。唯有把职称的评审权下放到学校,才利于制定出切中肯綮的评价方案,让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教师得到实惠,受到鼓励,真正发挥职称评审的功效和价值。

恰当的职称评审方案能为职校教师的专业发展起到导航定向的作用。职校姓职,职称评审也应带有“职”的味道,符合各自学校的专业特色、发展定位。职称评审关乎广大职校教师的切身利益。一般而言,方案看重什么,教师就会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重视什么,发展什么,以便在评职称时抢占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评审如果看重论文,教师就会更注重“写”的提升;看重实践操作,教师就会更注重实践能力的锻炼,深入生产一线,向熟练的技术工人学习,苦练操作技能。职称评审权下放,职校可以把有利于学校办学、教师发展的相关要素纳入职称评审系列中,激励广大教师向高精尖领域迈进,以此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教学能力,提高职校的发展水平。

职称评审权下放基层利于职校科学评价教师,把发展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使评价更客观、更公平、更公正。评价可以采用答辩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践操作的方式,避免了以往“一把尺子量所有人”的现象,让不同专业能力的教师都能享受到职称评审的利好,从而激发其投身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

职称评审权下放也是放管服改革的必然。我国的职业教育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双高”建设也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职教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做出与时俱进的改革。职称评审权的下放,正是顺应了这一要求,利于激发职校的办学活力,利于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利于规范职业院校职称评审工作,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当然,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对评审做好全面监督工作,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惩罚措施,做到职称评审不走样、不变质。对于评审不力的学校要严格问责,严厉追责,并收回职称评审权,以确保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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