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Z02版: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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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 星期

学校摆脱无限责任,学生才能摆脱“圈养”


□衢州第二中学 胡欣红

近日,湖北省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的学生“在寒风中徒步七小时,仓库里打地铺睡四晚,洗澡只能用冷水”的“吃苦课”引发热议。热议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吃苦教育应不应该实施,而是实施不实施得了。通过“吃苦”教育磨砺学生意志,几十年来一直是教育界共识,惜乎校园安全警钟长鸣,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学校取消校外活动已成常态。

学校何以陷入承担“无限责任”的尴尬?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学生的权益保护目前并无专项的法律,而是散见于《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其中的条款不够具体,甚至还有很多法律空白,特别是没有涉及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厘定和处理标准,对学校应承担多大监护责任没有划清具体范围。

举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乍看起来,这一条已经规定清楚了,但怎样才算是“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尽到部分职责又该如何处理?没有更细的规定,如此,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学校就难免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之中。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解除学校头上的安全紧箍咒,让学生们摆脱圈养命运,有必要建立起教育的“负面清单”制度。也就是说,除了清单上列明不能做的事之外,其余的事原则上都可以做。就像“吃苦”教育这类活动,学校完全有权组织开展,只要向上级备案即可,不需审批。

因为目前的审批制度已经形成了一种免责管理模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在安全问题上做到万无一失,但在谁都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报批往往就意味着不批。而如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在学校做好相关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如果发生意外,可以按程序进行善后处理。

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和委员纷纷呼吁加快制定《学校法》,以法律形式来保障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给予学校充分和自主的办学权。《学校法》应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调整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多种法律关系。可以使学校权利纳入法律监督,让当事人有明确而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无须采用“校闹”方式处理问题。让学校依法办学,摆脱动辄得咎的被动状态;同时,可以让一切活动遵章而行,学生在学校获得更健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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