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前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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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 星期

教师发展学校的性质与建设思路


□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

智慧教育研究院院长 周跃良

我省提出的教师发展学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中小学(含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共同建设,服务于师范生培养和在职教师培训的教学研合一的新型教师教育机构,是在各地优秀的中小学校建制内附设的教师发展共同体。

表面上看,我省推行的教师发展学校与美国霍姆斯小组1990年提出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简称PDS)、东北师范大学提出的U-G-S教师教育新模式,有着相似的建设目标,即为职前教师提供真实的实习环境和为在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实践条件。但是从本质上来说,PDS是由高校和中小学两方自愿合作建立的教师教育机构,并不具备很强的政策基础和可持续发展设置;而U-G-S模式尽管也提到了三方参与,但是从“大学主导、地方政府协调、中小学校参与”的设计思想来说,大学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地方和中小学校并没有参与教师教育的义务,因此它们也就没有了投入建设的动力机制。

2015年发布的《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指出,“教师发展学校建设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中小学为主体,高校和中小学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这就明确规定了我省教师发展学校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是各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它们不是仅仅做一些协调的工作,必须承担起政策配套、资源投入和中小学遴选的责任;而中小学作为教师发展学校的依托机构,必须承担起建设的具体工作,与高校共同完成建设任务。这种机制使得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优秀的中小学校不再是单纯的用人单位,它们也是培养单位,是与师范院校共同承担师范生培养和在职教师培训的机构。事实上,各地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就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参与培养培训教师自然也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义务,这是省教育厅将教师发展学校建设状况纳入教育和谐县市考核的学理依据。这可以说是近年来我国教师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反映了我省教育厅和相关教师教育机构对当前教师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的独特认识和责任担当。

目前,我省已经正式签署协议的教师发展学校有近千所,但是各地包括一些高校对教师发展学校的建设思路并不清晰,甚至仅仅将此看成是传统师范院校实习基地的简单升级,这对教师发展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我们必须在一些关键问题的认识上达成统一。

第一,教师发展学校尽管不是一个独立建制的学校,却是一个新型的主要承担教师培养和培训功能的教育机构。毫无疑问,它仍然是一个“学校”,应该具备学校的基本功能和运行机制,需要考虑包括食宿、学习和工作场所等一系列的办学基础条件。为此,每一个教师发展学校都应该制定自己的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高校的责任和责任人。

第二,作为一所学校必须有教师和课程。教师发展学校需要遴选所依托学校的优秀教师,与高校共同组建相对固定的教师队伍,承担教师发展学校的教学与研究任务。教师发展学校应该根据自己的学科优势,建立具有本校特色和优势的、面向师范生培养和教师培训的以实践性为主的课程体系。课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应该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特别需要高校和当地教师培训机构的介入。

第三,应该积极探索适应教师教育需要的教学模式和评价方式。教师发展学校的教学对象是接受培训的教师或者即将成为教师的师范生,教学内容也是以实践活动为主的见习、实习或者教学研讨等,教师发展学校的教师并没有接受过完成这类教学任务所需要的训练,因此应该帮助教师掌握适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同时,要注重对教师教学成效的考核和评价,以便很好地衔接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第四,高校必须切实支持教师发展学校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教师发展学校也是教育改革和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引领当地教育发展的重要机构。高校具备支持完成教师发展学校建设目标的师资条件和管理机制,参与所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所在学校的研究水平。

教师发展学校不是新名词,但是我省的教师发展学校具有全新的内涵和建设要求,如何快速有效地建立起我省的教师发展学校体系,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也有待全省教师发展学校的积极探索。

教师发展学校的性质与建设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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