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学前教育法强调,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
学前教育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满足需求,避免浪费资源。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各级政府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在教职工队伍方面,学前教育法强调,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聘任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人员。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针对保育教育,学前教育法强调,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同时,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此外,学前教育法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要求加强收费监管、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加强质量评估,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明确各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